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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钱+刑责”,律师有话说!

首页 » 医声医事 2015-02-27 掌上医讯 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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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是李建雪的辩护律师,替李建雪辩护是我分内的职责,也是李建雪的法定权利.为了客观起见,我现在要抛开为李建雪辩护的身份,思考、检讨李建雪在陈某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

  2012年1月1日,福建长乐市医院发生一例产妇死亡事件,该事件被福州市和福建省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2012年1月2日,长乐公安局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以刑事案件立案。

  2013年8月8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医生王玉兰、李建雪、吴晓疆。

  2014年10月16日,仅李建雪被长乐市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不是医生是否有过失,而是医生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并且该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我是李建雪的辩护律师,替李建雪辩护是我分内的职责,也是李建雪的法定权利.为了客观起见,我现在要抛开为李建雪辩护的身份,思考、检讨李建雪在陈某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

  一 关于产妇陈某产后出血抢救的事实经过

  1、产妇陈某于2011年12月28日到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了住院手续,由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晓疆接诊进行胎心监护等项目产前检查,并为陈某开具血液、尿液等检验单据;吴晓疆下班后轮休期间未交代接班的医生代为查看陈某的化验报告,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21.4、尿白蛋白3+”的检验结果异常无人查看;此后产妇陈某回家3天。

  2、12月31日16:00产妇陈某返院至产房待产,于21时24分,在产房助产士采取会阴侧切顺产一健康女婴,产后陈某的阴道出现出血情况。

  3、作为当晚一线值班医生,李建雪于当晚21时37分接到产房电话后前往处理。李建雪首先检查发现产妇陈某宫缩欠佳,注射药液后陈某宫缩转好,但阴道仍有活动性出血;便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玉兰赶到产房,同时行相关化验急查,王玉兰医生检查发现陈某会阴左侧切口和阴道右侧后壁两处伤口出血,便与李建雪及其他当值医生共同帮助陈某修补裂伤口,同时才发现陈某入院的检验报告单的异常,急查化验结果与入院一致,王玉兰医生估计出血为1500ml,并决定给予陈某输血800ml和输液3700ml,22时50分左右陈某的阴道修补手术结束,阴道出血基本止住。

  4、当晚23时,对陈某进行输血。王玉兰医生于23时20分离开产房回医生值班室,临走前交代李建雪留在产房继续对陈某观察两个小时。

  5、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许,李建雪观察发现陈某生命体征较平稳,但尿量偏少,就让护士给陈某推了一针速尿针剂,观察半小时后发现她的尿量仍没有增加,同时更换导尿管重新导尿,尿量仍无增加,就通过电话将该情况报告了王玉兰医生,王玉兰医生指示李建雪加大补液量1500毫升。

  6、凌晨2点左右,输血800ml结束,陈某排出了300毫升尿量,并且对她进行检查后她的生命体征平稳。到了凌晨2点20分左右,已补液近4000毫升,李建雪交代产房护士再对陈某观察一会儿,如果生命体征平稳,没有再出血了,就可以将病人送回病房。李建雪返回三楼病房,交代值班护士林文华,陈某产后大出血是个重病人,需一级护理、心电监护,后就回医生值班室。

  7、凌晨2 时 38分,助产士将患者迁出产房时,家属见陈全身颤抖喊冷,并告知在场护士,但并未引起助产士的重视。

  此后患者出现烦躁、面色苍白,生命征变化严重,当值护士给予吸氧处理,并没有向李汇报。

  8、凌晨3点30分左右,林文华护士打电话到医生值班室向李建雪报告陈某出现烦躁,李建雪立即来到病房发现陈某精神烦躁,血压较低,觉得陈某有生命危险,立即电话通知了王玉兰医生到场处理。王玉兰医师赶到病房后,又通知三线医生及内科会诊,组织抢救,予静推肾上腺素、持续心外按压等抢救。

  9、凌晨3时40分许,陈某的脉搏消失,至凌晨4时30分宣告陈某死亡。


  (图为长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截图)

  二 问题

  1李建雪的行为有没有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如果有,体现在哪几件事上?

  2 如果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李建雪的行为有没有存在过失,如果有,体现在哪几件事上?

  3 如果李建雪的行为有存在过失,那这几个过失严重吗,与产妇  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吗?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邓利强律师

  201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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