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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医院新规:医患纠纷索赔超3万不得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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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p align="center"><img src="http://image.dfdaily.com/2012/8/28/634817704650375048医患.jpg" alt="" width="520" height="355" /></p> <...
<p align="center"><img src="http://image.dfdaily.com/2012/8/28/634817704650375048医患.jpg" alt="" width="520" height="355" /></p>
<p align="center"><a title="《关于维护本市医疗结构秩序的通告》将于8月30日起正式施行。"><span style="font-size: small;">《关于维护本市医疗结构秩序的通告》将于8月30日起正式施行。</span></a> </p>
  <br/><strong>东方网记者毛丽君8月28日报道:</strong><br/>
自8月30日起,索赔金额超过三万元人民币的医患纠纷,沪上各公立医疗机构将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调解,医患双方可前往各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是东方网记者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关于维护本市医疗结构秩序的通告》的新闻通气会上获得的消息。

  作为调解医患纠纷的第三方平台,沪上各区县医调委2011年8月全面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来,共受理医患纠纷2272件,其中1368件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调解成功1623件,调解成功率为71.8%。为了更好地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上海市司法局、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本市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将于8月30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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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记者注意到,《通告》第四条特别明确了“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的医患纠纷,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调解,医患双方可以前往所在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据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司法局巡视员李和平介绍,调研显示,患方提出的财产请求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往往较为疑难、复杂,仅靠医患双方难以形成一致认可的意见,而且此类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容易激化医患矛盾,引发医患冲突,甚至造成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

  “为了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特别是患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通告》中队三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的解决图形作了引导性的规定。医患双方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特别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的医院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此外,据统计,2011年,全市公安机关查处医闹医托等各类违法犯罪人员208人,今年以来已查处83人。而今年上半年,本市医患纠纷引发的群访、闹访事件已超过300起。对此,《通告》对于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危害他们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医闹”、“号贩”等行为命令禁止,明确公安机关将对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人开展法律告知,坚决予以制止,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将强制带离现场,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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