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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强烈呼吁:伤医辱医入罪,公职人员参与伤医辱医一律开除公职

首页 » 医声医事 2015-03-08 “法学学术前沿”微信 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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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恶性伤医辱医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以至于其新闻效应已呈现审丑疲劳——如果不是在伤医辱医手法、后果或当事人身份上玩出些新花样,一般的伤医辱医事件不仅上不了媒体头条,甚至连尾条都上不去——正规媒体根本连报都懒得报。
  一、伤医辱医:中国特色的新常态?

  近年来,恶性伤医辱医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以至于其新闻效应已呈现审丑疲劳——如果不是在伤医辱医手法、后果或当事人身份上玩出些新花样,一般的伤医辱医事件不仅上不了媒体头条,甚至连尾条都上不去——正规媒体根本连报都懒得报。

  要说近年来媒体曝光的伤医辱医的手法和后果,用花样翻新、令人发指来形容并不为过。一般的脚踹扇耳光+轻微伤仅仅是标配。从伤医辱医手法上看,斧砍刀刺锤击、铁椅钢饭盒砸头、硫酸毁容、开水浇淋、咬掉耳朵、逼医护人员下跪磕头甚至披麻戴孝、长时间的人身拘禁,这些手法汇总在一起简直就是一个私刑大全。从后果上看,脑震荡、骨折、耳膜穿孔、失明、致使流产、致残、被逼自杀、直接致死,这些后果按轻重排列几乎可以展示从轻伤到死亡的全部伤害等级和伤害情形。不是中国人真的很难想象,上述这些伤辱手法和后果的某种随机组合,会是某个以救死扶伤为使命的白衣天使的职业之灾。

  不仅外国人难以想象,三十年前的中国人恐怕也难以想象。不用说那句流传千年的名言——不为良相、即为良医,就说全民癫狂的文革时期,也很少发生打砸医院、伤医辱医的事件。现在的中国,究竟怎么了?伤医辱医,难道成了中国特色的新常态?

  这不,刚进羊年的大年初三,又有患者家属痛殴医护人员的消息传来。湖北十堰一法院的男性书记员因妻病亡而将女医生殴致眼眶骨折、玻璃体出血——要不是行凶者的法院背景和春节的特殊时期等新闻佐料增添了事件的传播价值,恐怕这起事件又会被和谐得风平水静、神鬼不知。

  二、宽容至纵容:全社会对伤医辱医的推波助澜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十多年来,伤医辱医事件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全社会对伤医辱医行为的宽容态度有很大的关系。而全社会之所以对伤医辱医持同情宽容态度,一方面是源于公众对市场化改革之后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的痛恨,另一方面则是出于一种同情弱者的心理——在医患关系中把患方理所当然地视为弱势方。尽管从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公众的同情宽容情有可原,但这种同情宽容一方面使政府在打击伤医辱医行为上不敢发力(因为对公众舆论有所顾忌),另一方面使伤医辱医行为具有一种英雄般的悲情合法性。这两方面的后果都使患方在伤医辱医行为上从先前的小心试探到后来的肆无忌惮,从而使伤医辱医事件愈演愈烈。可以说,全社会对伤医辱医的同情宽容,实际上导致了对伤医辱医的纵容。换言之,对于愈演愈烈的伤医辱医事件,公众舆论起了助纣为虐的作用。

  如果说公众的同情宽容对伤医辱医行为有纵容作用的话,政府的打击不力对伤医辱医行为的纵容则更为直接和明显。正因为政府的打击不力,在中国伤医辱医的成本之低简直就是笑话。

  就拿社会广为关注的湖北十堰的法院书记员殴打女医生女护士事件来说。在事件发生后,出警的警察把作为受害者的医生带回警局录口供,但对行凶伤人者却未被一同带走,因为考虑到其要“转移遗体处理后事”。对于被打医生的“眼眶骨折、玻璃体出血、颜面部严重挫伤”的伤情,警方最终的处理结果仅仅是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而行凶者所在单位——茅箭区法院的处理结果更令人瞠目——仅仅给了行凶者一个记大过的处分。

  难怪有临床医学博士徐蕴芸发出这样的感慨:“原来打人可以叫‘发生冲突’,原来家里有事就可以暂缓执法,我国法律果然是包容、人性。”而资深媒体人谭玉平的评论标题更为直接——《殴打女医生:男法官欠公众一个说法》。

  显然,这样的处理结果和处理力度,不是对伤医辱医行为的打击,而是在受害受辱的医护人员伤口上撒盐。说得再直白一些,这简直就是纵容暴徒对医护人员撒野。

  三、伤医辱医致使良医良护生产线几近断裂

  愈演愈烈的伤医辱医事件使中国医护人员的执业环境差不多恶化到世界垫底的程度。为医护人员配备钢盔棍棒、要求医护人员练习武术防身——这些无奈之举实在是文明国家的耻辱、和平年代的悲哀。

  抛开国家形象这类虚的利益不谈,我们谈谈伤医辱医事件会给我们造成什么样实的恶果。

  在我看来,最严重的恶果在于,伤医辱医致使我国的良医良护生产线几近断裂。由于学医的成本非常之高,好的一线医生转行逃离的并不多,但由伤医辱医事件导致的越来越恶化的执业环境,会使许多原本有志于从医的优秀青年视从医为畏途,进而导致我国医科大学的生源质量显著下降。可以想象,如果聪明人不去学医,良医生产线就基本断裂了,因为智商不够的人很难培养成良医。

  说两件我亲身经历的事作为证据:

  三年前,我曾参与卫生部某司委托的一项关于医院院长资格资质的研究课题,为此到一些地方与很多医院院长进行座谈和访谈。在四川的一次座谈会上,某医院院长诚恳的对我说:“刘教授,要想提高医院院长的素质,必须得提高学医的人的素质。你回北京后请向中央提一提,一定要把所有的医学院都升格为211院校,这样学医的生源质量就有保障了。现在的生源质量,你想教点深的东西,他真学不会啊。”这是一位五十多岁的医院院长兼医学院院长基于切身感受的肺腑之言,尽管我内心并不赞成他的医学院校升格建议,也没能力把他的建议转给他所期待的中央,但却非常认同他所说的医学生源质量与医院院长之间的关系,而且认为这种关系同样适用于医学生源质量与良医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护理专业生源质量与良护之间的关系。

  另一个证据是我个人所做的一个非正式的调研。这几年,对于各种场合所接触的医生,只要有机会我都会问一个问题:你愿不愿意你的孩子做临床医生?前后累计约有三四十个医生给出了回答。让我沮丧的是,至今还没有一个医生说愿意让自己的子女作医生,而更让我沮丧的则是他们在说不愿意时那种毫不犹豫的决绝态度。

  三四十个几乎是随机抽取的医生,竟然没有一个人愿意自己的子女从事自己职业。而一个职业的执业环境要差到何等地步,才会让其一众执业者众口一词地不愿意自己的子女子承父业?这个职业对从业者的伤心之巨不难想象。

  频发的伤医辱医事件,以及伤医辱医暴徒的残暴与嚣张、公众对伤医辱医暴徒的同情与宽容、政府对伤医辱医暴徒的软弱与纵容,彻底摧毁了医护这个职业本该有的职业尊严,也摧毁了这个职业对精英学子的吸引力,从而让良医良护“生产线”因“原材料”(生源)的质量下降而产能骤降。

  可以想象,伤医辱医事件频发的现象如果不遏止,十年后我国的良医良护的数量质量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差距会骤然拉大。而没有足够数量质量的良医良护,所谓的中国梦只不过是一枕黄粱梦。

  四、严惩伤医辱医暴徒:一场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之战

  很多人因为痛恨某些医院和医护人员的黑而同情宽容伤医辱医行为。但须知,严惩伤医辱医行为,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我们自己及子孙后代的健康利益,因为我们及子孙后代的健康离不开医护人员的专业服务。如果我们宽容甚至纵容伤医辱医行为,我们就是在自毁我们及后代的健康保障体系。正像苏岭的一篇评论所说:“守护医生就是守护我们自己”。可见,严惩伤医辱医行为不仅是为了维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我们每一个人深嵌其中的公共利益。认识不到这一点,我们该检讨我们的智商;认识到这一点但依旧宽容甚至纵容伤医辱医,我们该反思我们的理性。

  在严惩伤医辱医行为方面,政府无疑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既然政府垄断了执法和司法的权力,既然政府收走了民众对伤医辱医暴徒行私刑的权力,政府就理应承担起对伤医辱医行为打击不力的全部罪责。实际上,正是政府对伤医辱医行为的打击不力,才直接导致伤医辱医事件成了当今中国的新常态。

  在对待伤医辱医事件方面,地方政府的表现展现出了一种与维稳至上的治理逻辑相背离的奇怪思路。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维稳大于天的大国。尽管坊间所传中国的维稳开支高于军费的说法没有得到证实,但政府在维稳上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多肯定任何国家都无出其右。政府的各级领导一定都清楚,社会戾气是社会稳定的大敌——那种无视法律、逞凶斗狠、动辄诉诸暴力的社会戾气,不仅是和谐社会的破坏力量,更是滋生个人恐怖主义的温床。

  而伤医辱医行为,显然是社会戾气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社会戾气的一种助燃剂。不严厉打击伤医辱医行为,无疑会助长这种社会戾气。不遏制这种社会戾气,维稳就难于实现,文明和谐的幸福中国也难以建立。从这种意义上说,严厉打击伤医辱医行为,实际上是消除社会戾气所必须,是维稳所必须,建设文明和谐的幸福中国所必须——这同样也是一种我们每个人都深嵌其中的公共利益。

  因此,和伤医辱医的暴徒之间的战争,不是医护人员这一职业群体与这些暴徒之间的战争,而是全民族为了捍卫公共利益而与这些暴徒之间的战争。如果我们输了,我们不仅会输掉这个民族的健康,也会输掉我们来之不易的维稳成果和文明和谐的幸福中国。

  五、强烈呼吁:伤医辱医入罪,公职人员参与伤医辱医一律开除公职

  在此,我以一个中国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严厉打击伤医辱医行为的决议》或修改刑法和公务员法的相关条款。建议的核心内容只有如下两条:

  1、伤医辱医入罪:因医疗纠纷而伤害医护人员,造成轻微伤及更严重伤害后果的,即构成伤害罪。因医疗纠纷而侮辱医护人员,情节恶劣的,构成侮辱医护人员罪,按照刑法246条(侮辱罪)量刑。

  2、公职人员参与伤医辱医活动,一律开除公职。

  不如此,不足以保障医护人员基本的人身安全;不如此,不足以遏止伤医辱医的社会戾气;不如此,不足以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如此,不足以建设文明和谐的幸福中国。

  作者简介:刘太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宪法与行政法学、公共管理理论、非营利组织。

  作者:刘太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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