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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共赏】十堰公安局官微的“小编心语”

首页 » 医声医事 2015-02-27 新浪微博 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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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贴仅以“平安十堰”微博管理员个人的身份和角度,与关注此微博,更贴切地说,是关注“书记员打医生”案件的网民们,做一次交流。拍砖的、各种问候的,你们仍然有自己的说话权利,好听的,难听的,统统收下。

本贴仅以“平安十堰”微博管理员个人的身份和角度,与关注此微博,更贴切地说,是关注“书记员打医生”案件的网民们,做一次交流。拍砖的、各种问候的,你们仍然有自己的说话权利,好听的,难听的,统统收下。


这几天,小编一直沐浴在暴风骤雨之下。各种问候,明面上的,私底下的,小编统统不予以理睬,有些话明显是没经过大脑的,小编以包容之心处之,也有的是支持的暖心的话,小编以感激之情受之。所有人的观点,都是建立在自己对事物的理解和间断之上的,是非曲直,正反映出一个人的判断能力和水平,表现出参差不齐的良莠之态也是世间常情,也正体现出这个世界的多面性。

关于“书记员殴打医生”一案:

1、这起由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的千千万万起治安案件中的一起,公安机关在处置时,是以案件起因(比如是由纠纷引起还是寻衅滋事等)、侵害程度等作为主要参考的,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这也正是网民所说的“公平正义”之根本。本案中,受害人鼻子被打出血、眼镜被打掉是事实,经拍片检查,没有骨折症状,这也是事实,法医在对受害人作伤情鉴定时,也是依据医院病历(包括受害人表述)和检查报告,结合国家规定的伤情鉴定标准,认定受害人的伤情是轻微伤,这个结果不是法医或办案民警随便说说就能定的。至于说受害人眼睛和听力受损,按照伤情鉴定程序规定,要等至少2周以上的治疗期以后,再依法对受损情况进行鉴定,构成轻伤的,再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那是下一步的事情。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受害人被殴打至轻微伤的损害结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人员予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是依法打击处理的唯一途径(当然,法律还规定,因纠纷此起的治安案件,在征得受害人的谅解后,可以调解处理,而本案采取的是治安处罚,并无不妥)。

有许多网民用“如果”开头,说如果是轻伤怎么怎么样,如果把人打死怎么怎么样,搬出法律的解释、搬出个人的全部情绪对我们进行“教育”。但是,你这个“如果”,在本案中并不成立,公安机关如果将大家所说的“如果”和网民的情绪掺和到办案中,对违法人员实施了超载法律规定的惩罚标准,这本身就是对“公正执法”的亵渎。请问这部分网民,你们所说的“依法严惩”,是真的希望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吗?

还有网民“非常专业”地告诉我们要怎么怎么做鉴定,怎么怎么办理案件,“应该拍片判断是否骨折”等等等,好像办案民警是临时召集的街头艺人,让这部分网民操碎了心。要知道,公安机关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培训和过错追责,远比许多网民想像的要严格得多、规范得多,你“教”的这些内容,只不过是办案民警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的凤毛麟角。他们当然知道伤害情况要以医院的检查为准,怎么可能任由民警凭猜测做鉴定?这是用脚后跟都能想到的基础知识。民警如果不公正,受害人那关过得了吗?何况还有各种渠道的案件监督?

2、有网民义愤填膺地质问公安机关为何不先将违法人员控制。正如前面所说,这起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的许许多多治安案件中的一件。公安民警在办理案件时,会根据案件性质、事实情况,结合法律程序,综合作出判断。正如交警在春节期间查处无证驾驶人员,会根据违法者的事实情况,可能同意他回去过完年再来接受处罚,既要依法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因情适策以谋求社会效果最大化(也就是常说的人性化执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所倡导的。除非是杀人、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违法人员是流窜作案,或者有现场抵赖、毁灭证据等不配合等现象,不现场控制事后难以追究等等,民警在处理普通治安案件时,是否必须第一时间控制违法人员,会有综合的考虑。针对此案,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清楚,其本人也承认违法行为,违法者有正规单位、有固定处所(也就是结合案件的性质大小,他不可能事后消失),更重要的一条,是他的妻子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民警同意其办完亡妻的后事后再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于法于情都是合理的。相信一个有正常思维的民警,都会这么做。事实证明,案件的侦办并没有因为当时没现场控制而有任何影响。

3、还有许多网民,并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道听途说,人云亦云,并且所说观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也不明白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具体程序,全凭自己喜好,张口就来,乱骂一气。你真要请他出谋划策具体去处理一件事,他多半是除了骂娘,什么招儿也没有。人的教育程度,决定了看问题的高度。网络里这种人大有人在,只当是对网络环境的一种点缀罢了。

4、最后再重复一下,这起案件,就是一件普通的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时,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伤害程度进行的惩处,拘留并处罚款,是对违法者的法律惩处措施,不是对受害人的赔偿。至于受害人的受到伤害后需要赔偿等问题,则应由受害人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不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受害人是自由的,她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有网民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但毫无依据地人身攻击、肆意诋毁,展示的却正是你平时不愿暴露的人格缺陷,不过我仍然会以包容之心处之。


如果你真正关心并希望我们这个国家越来越好、我们的法制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等越来越完美,那么,也请你少一些谩骂、多一些学习,少一些诋毁、多一些包容,大家相互团结,用自己的小修为,撑起中国法制建设的大作为。这个社会,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背负辛劳、怀揣梦想去为之付出、为之拼搏。这“每一个人”,包括那些一直默默支持我的他,当然也包括正准备骂我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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