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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制定肿瘤登记管理办法 定期登记发病和死亡信息

首页 » 产业 » 政策 2015-02-05 卫计委官网 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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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天是“世界癌症日”,据国家卫计委官网消息,为建立完善全国肿瘤登记制度,动态掌握我国癌症流行状况和发展趋势,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肿瘤登记管理办法》。

  昨天是“世界癌症日”,据国家卫计委官网消息,为建立完善全国肿瘤登记制度,动态掌握我国癌症流行状况和发展趋势,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肿瘤登记管理办法》。

《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肿瘤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肿瘤登记是系统性、经常性收集有关肿瘤及肿瘤病人信息的统计制度,是癌症防治工作的基础。为掌握我国癌症发病、死亡情况,2008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肿瘤登记项目工作,项目覆盖面和覆盖人群不断扩大,到2014年全国肿瘤登记点已达308个,覆盖全国约3亿人。肿瘤登记项目工作为建立统一、规范的肿瘤登记报告制度与方法,动态收集我国恶性肿瘤的相关信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城镇化、老龄化、工业化、全球化快速发展,癌症等慢性病疾病负担日趋加重,肿瘤登记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肿瘤登记工作规范化管理,获得及时、统一、准确的肿瘤发病、死亡和生存信息,使肿瘤登记工作满足当前癌症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肿瘤登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肿瘤登记内容和工作流程、质量控制与考核评价、保障措施、附则,共六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肿瘤登记的目的和意义以及适用范围。

  为建立常规报告制度,加强肿瘤随访登记工作规范化管理,健全我国以人群为基础的肿瘤随访登记信息系统,掌握我国城乡居民恶性肿瘤发病、死亡、生存情况及变化趋势,科学评价癌症防控效果,及时调整癌症防治策略,为我国肿瘤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肿瘤登记管理工作。

  (二)各级组织机构和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肿瘤登记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肿瘤登记工作。国家癌症中心负责全国肿瘤登记工作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全国肿瘤登记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质量控制和评价标准,建立全国肿瘤登记信息系统和跨区域肿瘤登记病例数据交换制度,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肿瘤登记信息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相关部门成立省级肿瘤登记中心,实施全省肿瘤登记工作。省会城市、地级市为城市肿瘤登记地区,指定相关部门设立肿瘤登记处,开展市辖区的肿瘤登记报告工作;县级市和县为农村肿瘤登记地区,指定相关部门设立肿瘤登记处,开展辖区内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登记处所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死因数据。

  (三)登记内容和工作流程。

  肿瘤登记处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需定期向肿瘤登记处报告所有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病例的发病和死亡信息。肿瘤登记处对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数据收集和质量控制工作并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开展全省肿瘤登记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癌症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定期汇总和分析登记资料、编制各种报表,形成年度肿瘤登记报告,按时上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发布。

  (四)质量控制、考核评价和保障措施。

  国家癌症中心建立和实施评价机制,制订实施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级登记系统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管理,提供政策、人员和经费保障,全面推进肿瘤登记工作实施。与公安、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工作能力。保障信息安全,遵从国家法律、知识产权和伦理学准则,保证患者隐私。

附:关于印发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控中心、国家癌症中心:
  为建立完善全国肿瘤登记制度,动态掌握我国癌症流行状况和发展趋势,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1月27日

肿瘤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加强肿瘤登记工作规范化管理,健全我国肿瘤登记信息系统,掌握我国恶性肿瘤的流行状况与疾病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肿瘤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肿瘤登记是经常性地收集人群癌症数据的系统工作,收集的信息包括癌症患者个人信息、诊断信息、治疗和随访信息。
  第四条  肿瘤登记的目的是监测人群癌症负担以及发展趋势,为病因学研究提供原始资料,有效评价癌症防治措施的效果,为制定癌症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第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肿瘤登记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肿瘤登记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肿瘤登记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定国家癌症中心承担全国肿瘤登记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肿瘤登记体系,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肿瘤登记工作,指定省级癌症中心(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或疾控中心,作为省级肿瘤登记中心,承担全省(区、市)肿瘤登记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肿瘤登记工作,可根据当地肿瘤流行情况指定当地医疗保健机构或疾控中心设立肿瘤登记处。
  第七条  国家癌症中心负责制定全国肿瘤登记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质量控制和评价标准;建立全国肿瘤登记信息系统和跨区域肿瘤登记病例数据交换制度,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估;负责肿瘤登记信息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
  省级肿瘤登记中心负责实施全省(区、市)肿瘤登记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肿瘤登记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工作。
  肿瘤登记处负责开展病例收集、核实、反馈、随访和上报工作,建立肿瘤登记数据库。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肿瘤登记报告职责,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居民死亡原因监测数据。

第三章 肿瘤登记内容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肿瘤登记病例的报告范围是全部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所有发病和死亡个案均为登记报告对象。
  第十条  肿瘤登记处所在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对诊治的肿瘤病例,通过医院信息系统提取肿瘤病例信息,未建医院信息系统的,由医务人员填写肿瘤登记报告卡,按季度统一报送至辖区肿瘤登记处。
  第十一条  肿瘤登记处对所在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及时收集辖区内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状态和相关人口资料。对数据进行建档、编码、补漏、剔重、核对、分析,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
  第十二条  省级肿瘤登记中心开展全省(区、市)肿瘤登记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癌症中心。
  第十三条  国家癌症中心定期汇总和分析登记资料、编制各种报表,形成年度肿瘤登记报告,当年年底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发布。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国家癌症中心建立全国肿瘤登记评价机制,制订实施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实施进度、效果考核评价和监测通报制度,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每年对本省(区、市)的肿瘤登记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责任报告单位进行工作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管理,提供政策、人员和经费保障,全面推进肿瘤登记工作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安、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提供人口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加强专业人才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建设一支肿瘤登记人才队伍。
  第十九条  各肿瘤报告单位及有关研究机构在利用肿瘤登记报告信息时,应当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伦理学准则、知识产权准则和保密原则,对个案肿瘤病例信息采取管理和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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