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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医院发展 浙江打响第一枪

首页 » 产业 » 政策 2015-01-06 健康界 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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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5年,浙江将探索举办若干家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试点取得初步成果,到2020年,探索举办一批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进入2014年之后,伴随着争议,"混合所有制"作为一个新的探索形式进入医疗领域。2014年末,三份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文件的出台,更进一步为医疗领域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空间。

这种发挥公有与民营各自特长的合作,被赋予很多期待,首次将上述政策落实的是浙江。2015年1月5日,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试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提出,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促进社会办医做大、做强,推动公立医院深化改革,增加医疗服务资源,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加快形成有序竞争的多元办医格局。

《意见稿》详细说明了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具体目标、主要举措和支持政策,还明确给出了完成工作的时间表:2015年浙江将探索举办若干家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试点取得初步成果;到2020年,探索举办一批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力争建成若干家具有较好品牌、较大影响和较强实力的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据了解,此次《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5年1月5日至1月11日。

设立省级国有医疗资产投融资机构

事实上,中国很早就在医疗领域尝试PPP模式,与当地的区域医疗规划相冲突,一直是PPP模式停滞不前的原因之一。对此,《意见稿》规定,浙江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在区域卫生规划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按实际需要试点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而对以往争议的"谁是国有出资人"问题,《意见》提出,在省本级设立国有医疗资产的投融资机构,作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国有出资人代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或指定相应国有医疗资产的投融资机构,作为当地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国有出资人代表。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优先鼓励以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品牌、技术和管理等无形资产出资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还可以现有设备、土地及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出资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但上述资产要在出资前做好评估,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控股问题,《意见稿》表示,其具体出资形式、股权安排、经营性质等由出资各方协商确定,鼓励社会资本控股。但在遴选社会资本合作方的时候,优先选择办医经验足、社会信誉好、资金实力强的社会资本合作方。

明确给出人才、医保等支持政策

根据以往的PPP模式探索经验,人才、医保等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意见稿》表示,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除按规定可享受社会办医相关扶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人才、医保、药械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在人才方面,《意见稿》明确了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意见稿》表示,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职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同时,公立医疗机构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委派人员到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及管理工作,受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渠道及标准由派出与派驻机构协商确定。

在医保方面,《意见稿》规定,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准入和报销政策。

此外,浙江还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合作拓展保险筹资渠道,加强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逐步实现商业医疗保险的实时结算。

对于药械采购,《意见稿》明确,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可按规定自主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按照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医疗机构的性质变更方面,《意见稿》表示,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可依法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变更的,应注销后进行清算,再重新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意见稿》还指出,在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实现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国有出资人可逐步降低股权比例直至完全退出,以促进社会办医。

以下是《意见稿》全文:

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试点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为大力推进社会资本办医,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现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提出如下试点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资金、管理及机制优势和公立医院的人才、技术及品牌优势,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促进社会办医做大、做强,推动公立医院深化改革,增加医疗服务资源,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加快形成有序竞争的多元办医格局,推动我省医疗服务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引导。各地应在总体保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办好规划设置的公立医疗机构的前提下,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2、坚持互利共赢。兼顾好社会资本投资合理回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群众健康权益保障的关系,努力实现三者的共赢。

3、坚持因地制宜。各地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举办数量、分布及其每个机构的经营性质、出资方式、股权结构等,要因地制宜、一院一制,不搞"一刀切"。

4、坚持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地要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总结评估,逐步规范完善,促进健康发展。

(三)具体目标

通过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2015年,探索举办若干家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试点取得初步成果;到2020年,探索举办一批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力争建成若干家具有较好品牌、较大影响和较强实力的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多元化办医取得重要进展。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在规划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按实际需要试点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二)设立发展平台。省本级设立国有医疗资产的投融资机构,作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国有出资人代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或指定相应的国有医疗资产的投融资机构,作为当地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国有出资人代表。

(三)优选举办方式。优先鼓励以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品牌、技术和管理等无形资产出资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允许以公立医疗机构的现有设备、土地及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出资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上述资产出资前均要依法评估、公示和报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出资后要加强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实现保值与增值。

在办好依法依规必须设置的公立医疗机构和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各地也可根据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及布局调整,在公立医疗资源富余的区域选择个别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改制重组,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改制前要依法做好可行性研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改制时要依法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人员安置、产权交易等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地在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时,遴选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信息应在当地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上发布,并按照竞争择优、集体决策的原则,优先选择办医经验足、社会信誉好、资金实力强的社会资本合作方。

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具体出资形式、股权安排、经营性质等由出资各方协商确定,鼓励社会资本控股。

(四)完善治理机制。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要依法依章建立健全决策组织、执行组织和监督组织,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现代医院法人治理机制,以及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五)强化行业监管。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编办、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要依法办理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和执业许可,并依法加强对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在执业规范、医疗质量、药品质量、服务价格、信息管理和守法经营等方面的监管,做好相关技术指导与服务,引导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三、支持政策

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除按规定可享受社会办医相关扶持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一)人才方面。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职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积极鼓励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

公立医疗机构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委派人员到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及管理工作,受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渠道及标准由派出与派驻机构协商确定。

(二)药械采购方面。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可按规定自主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按照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方面。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准入和报销政策。

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合作拓展保险筹资渠道。加强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逐步实现商业医疗保险的实时结算。

(四)变更及退出方面。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可依法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变更的,应注销后进行清算,再重新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实现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国有出资人可逐步降低股权比例直至完全退出,以促进社会办医。

四、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促进社会办医、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2、细化支持政策。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在认真梳理现有社会办医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制订细化的、可操作的具体政策措施,为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做好政策保障。

3、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组织做好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社会宣传,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做好方案报备。各地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试点方案应事先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审核备案;试点实施情况、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及建议应及时反馈省级相关部门,以便省里及时掌握动态,总结推广经验和完善相关政策。(转化医学网360zhy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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